《擔保法》第二十五條規定,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,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。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,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,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;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,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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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踐中,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:
(1)暫時無力償還
如屬這種情況,可根據有關規定,由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分期償還協議。
(2)永久或長期無力償還
永久無力償還是指已經完全不能負擔起債務的償還,完全沒有還款的能力,例如企業破產、所有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等情形。這些情況要怎么解決呢?如果這種情況屬實,沒有其他的解決方法,只能通過債務人抵押或者沒收現有的財產用于償還債務。
破產企業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清償債務的通知后,仍然對部分債權人清償債務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應當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給企業法定代表人,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罰:
1、隱匿、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;
2、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;
3、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;
4、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;
5、放棄自己的債權。
法律中規定的債務人可以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,但在無力償債的情況下,主體不同具體的處理方式也是不同的。其中如果是企業的話,則可以申請破產;如果是自然人的話,則可以申請強制執行,也可以征得債權人的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,分期支付債務??傊?,面對不同的情形要視具體情況進行恰當處理。